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于合同的法律保護除了《合同法》,還有關于《合同法》一些司法解釋,譽遠法律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從《合同法》第122 條的規定來看,我國是采用了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的制度。這種選擇不僅是總結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結果,而且是對世界上先進立法經驗的吸收和借鑒。由受害人選擇請求權,選擇對其更有利而對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訴訟和請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時也可能加重不法行為人的責任,有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
任何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第二百五十二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例如,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方面也會有糾紛,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機構,本沒有對外簽訂合同的權利卻簽訂了合同,一旦該方法違約但無力承擔債務時,必須、也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該法人不愿意,則糾紛就會產生。再如,雙方口頭協商訂立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對原先協商的某一條款理解不一致,因口頭無書面證明,糾紛遂起等等。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不要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案件的性質決定其應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拖欠或克扣工資引起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實質上是受害人請求實現其工資債權的民事訴訟案件。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理所當然地應該適用民法中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標準合同糾紛,是指固合同中的標準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標準條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于因對標準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標準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對因標準合同糾紛的解決的規定主要從保護被動接受標準合同一方的角度出發的。
合同當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樣防范合同風險之后,才能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當然,從長遠出發,對可能產生的風險事先進行預防,這也是很好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大家要找譽遠法律專業的律師了解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