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們開始訂立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之后,這段期間其實都是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因合同帶來的風險,需要注意一旦產生了合同風險的話,多數情況下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合同當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樣防范合同風險之后,才能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利益。
違約金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協議等約定,在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另一方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的違約責任?!秳趧雍贤ā返?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對于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在實務中,不論是合法解除合同或是非法解除合同,一般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確實存在一定矛盾,且大多數也不再有繼續合作的誠信基礎,因此都必然會涉及到合同解除后的相互返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繼續履行的問題。也不必擔心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另一方惡意解除而受到損失,這并不妨礙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當然,最好的結果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解除協議并解決合同解除后的各種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糾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合同法》第122 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边@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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